仰格观点 | 男子怒发63页PPT曝光女友出轨,到底“刑不刑”?

 

 

本文作者

 

 

 

事件背景:

前段时间,一份63页的PPT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根据该PPT的内容载明制作者是一名男子,涉事男子称其女友在与其恋爱期间同时出轨另外两名男子,故其制作PPT表示希望女友朋友、家人、老师对其进行规劝、管教,并在PPT中大量引用涉事女子与另外两名男子的微信聊天内容,更包含涉事女子姓名、照片以及出轨对象的姓名、照片等。

 

网络上类似曝光事件层出不穷,涉事人员、吃瓜群众等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笔者将结合该PPT,从涉事女子角度、涉事男子角度、吃瓜群众角度等不同角度,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逐一分析。

 

 

 

01 从涉事女子角度看

ANALYSIS

 

 

从涉事女子角度出发,其行为并不违法

 

假设该出轨事件属实,因涉事男子与涉事女子并未结婚,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而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涉事女子的交友情况、社交行为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并不因同时与三名男子谈恋爱而违反法律法规。

 

 

02 从涉事男子角度看

ANALYSIS

 

 

从涉事男子角度出发,其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1、如果PPT确实是涉事男子制作且陈述不实,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则涉事男子可能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目前该PPT的网络传播情况,如果该PPT确实是涉事男子制作且陈述不实,涉事男子可能构成诽谤罪。

 

同时,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即公安机关不会主动处理,被害人应当自行提起刑事自诉。但如果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属于公诉案件,对此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侦查。

 

退一步讲,即使上述事件不构成公诉案件,涉事女子和另外两名男子也不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如果该PPT确实是涉事男子制作,根据涉事PPT的内容以及使其在网络中传播的行为,应当认定涉事男子具有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故意,公安机关也应对涉事男子进行行政处罚。

 

2、即使PPT中陈述属实,由于PPT存在贬损涉事女子和另外两名男子名誉的内容,涉事男子可能构成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一般也是通过散播范围、是否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多次侮辱等情形综合判断。上述事件在网络中疯传,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涉事男子可能构成侮辱罪。

 

与诽谤罪同理,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才属于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涉事女子和另外两名男子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即使不属于公诉案件,涉事女子和另外两名男子也未提起刑事自诉,即使PPT中陈述属实,涉事男子也还将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在此不再赘述。

 

3、涉事男子还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及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无论PPT中内容是否属实,如果该PPT确实是涉事男子制作,涉事男子公布涉事女子与另外两名男子的姓名、照片、微信聊天截图,造成涉事女子与另外两名男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涉事女子与另外两名男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涉事女子与另外两名男子有权对涉事男子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涉事男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03 从吃瓜网友角度看

ANALYSIS

 

 

从吃瓜网友角度出发,转发和评论均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还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1、转发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还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转发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主要应从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的故意进行分析。如果明知该PPT属于贬损他人名誉的PPT而转发,应当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侮辱罪。如果明知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应当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对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前文已经分析不再赘述。因此,该PPT显然存在贬损他人名誉的内容,吃瓜网友的转发行为一般存在于微信群、QQ群、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公共空间,转发行为将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而诽谤罪将以是否明确该PPT是造假的为前提。换言之,如果转发行为只存在于个别朋友之间,则笔者认为不具有公然性,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因为该PPT显然含有侵犯涉事女子与另外两名男子的名誉权及隐私权的内容,一旦转发即被认定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评论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还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吃瓜网友的评论行为如果存在使用了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同理,应当认定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侮辱罪,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评论时又虚构了其他事实,也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

 

 

04 笔者建议

ADVICE

 

 

理性吃瓜,拒绝转发,谨慎评论。

 

 

05 法条指引

LEGAL GUIDELINES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的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的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二条 的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的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 End -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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