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格研析 | 深度解析新《公司法》对国有公司治理架构的八大关键变革

 
 
 

本文作者

 
 

 

 

前      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和企业环境持续演变的背景下,此次修订不仅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组织结构治理、高层管理人员职责等关键领域的重大调整,更是对国有公司改革成果的巩固与深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修订内容不论是对民营公司还是国有公司,无论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均将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顶梁柱”的国有公司,对合法合规治理有着更为迫切的要求,以下笔者在对现行《公司法》与新《公司法》对比的基础上,特整理了新《公司法》涉及国有公司治理架构的八大变化内容,以供交流、探讨。

 

关键词:国有公司;八大变化;治理结构;制度调整;职权调整

 

 

 

 明确国有出资公司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新修订《公司法》当中,新增了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和要求,根据新《公司法》第168及16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现统一界定为“国有出资公司”,从法律层面解决了现行《公司法》中仅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适用性窄的问题。

 

同时,新《公司法》明确了国有出资公司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政府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使得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的“其他部门、机构”的情况“合法化”。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出资公司特指一级公司,子公司(即二级及以下公司)不属于国家出资公司,应当适用《公司法》其他章节的规定。但实践中,不排除一级公司通过集团总部行政命令等方式要求二级子公司参照适用“国家出资公司”的各项规定。

 

 

明确党的领导机制

近年来,加强党的领导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得到贯彻。新《公司法》在第170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内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应依照党章规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正式在法律层面明确中国共产党对国有公司的领导,要求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同时,新《公司法》明确了国有出资公司中党组织前置的治理机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据此,国有公司在实践中要注意厘清党组织、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边界。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调整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法律行为的代表,其角色和责任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主要涉及两点:

一是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

不再强制要求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允许任一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在获得授权后担任此职位。同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则,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应在三十天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提高了公司治理效率。

 

二是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新《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一般企业不同,以国资委为例,国有公司的董事往往由国资委指定并接受其管理,或由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担任。在实务处理中,国有公司因其程序的特殊性,若出现担任董事的法定代表人辞职的情况,在三十日内可能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国有公司需要特别注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人员的时间,以及过渡期内如何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问题。

 

 

股东会职权的调整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了重要调整,精简并重新分配了股东会的决策权能,第59条将原股东会11项法定职权缩减为9项。相对于2018年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取消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职权,并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同时,新《公司法》还明确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公司治理由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换的趋势赋予了公司(包括国有出资公司)更多灵活自治的空间,同时也对公司(包括国有出资公司)进一步深化落实董事会职权提出了要求。

 

除上述适用于全部国有公司的股东会职权调整内容外,针对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还于172条中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统一交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决定,并删除了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如此之规定,简化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公司委托代理的成本。

 

 

董事会职权的调整

1、董事会职权的优化与调整

此次新《公司法》董事会职权的修订与股东会职权的修订相辅相成的。2023年《公司法》第59条相比于2018年《公司法》第37条,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两项管理事项,将公司实际经营的职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职权中;2023年《公司法》第67条与2018年《公司法》第46条相比,删除了董事会关于“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同时对董事会新增了“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这一兜底性条款。

 

通过对上述新规的解读,上述变更进一步扩大董事会权限,从而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新《公司法》传递出一个信号——包括国有公司在内的企业,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将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的职权划分清晰,以免造成各方争权夺利的公司僵局。

 

2、董事会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新增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7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内容,新增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这对董事会决策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3、取消“执行董事”的概念

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上述规定将现行《公司法》中对于设置“执行董事”的表述改为设置“董事”,取消“执行董事”的概念,并删除“执行董事”的相关规定。这既使得公司治理主体的法定职权边界和分层更清晰,同时也可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4、新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的规定

新《公司法》在173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此次修订,实际上是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半数为外部董事”的政策要求上升至法律层面,从法律上明确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建设。因外部董事主要由国资委或者集团公司委派,不在任职企业领取薪酬,与任职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因此,强调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的占比数量,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独立董事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的治理作用,如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的支撑、外部监督等作用,通过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来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客观性。

 

而早在本次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20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就已经把建立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纳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环节,该办法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可以推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类似的改革措施可能会被推广至国有全资公司。

 

此外,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因此董事会成员不是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不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因此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也充分体现了出资人意志

 

5、取消了董事会人员上限的规定,调整职工董事的设置要求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另一项重大变化就是取消了董事会人员上限的规定,只规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再限定董事会最多十三人,并调整了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设置要求。新《公司法》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173条第2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根据该规定,新《公司法》生效后,要求必须有职工董事的公司类型只限于:

(1)国有独资公司;

(2)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民营公司和国有公司),如果未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应当有职工董事。

 

其他类型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安排职工董事席位,而非必选项。

 

 

经理层职权的调整

现行《公司法》对经理的职权采取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具体包括八项职权: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同时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而新《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规定发生了显著变化,取消了具体列举经理职权的方式,改为更加灵活的职权设定,即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确定。这一变化意味着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经理的职权,或是通过董事会对经理进行授权。这样的修订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理念,使得公司治理更加灵活,能够适应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进一步扩大了经理职权的可能性。

 

在国有公司,经理层应重点体现“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能定位,总经理行使职权要更加注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明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权责清单,并落实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机制,对董事会负责。

 

而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董事会能否把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法定职权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层呢?

 

根据2021年9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在董事会授权方面,《规则》首次明确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不得以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承接董事会授权,不得以公司常务会、董事长办公会等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不得以上述议事机构或者会议机制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而根据新《公司法》第74条之规定,笔者认为,亦可以理解为对董事会授权法定职权授权给经理层的法律依据

 

 

弱化监事会职责

新《公司法》引入了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可以下设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这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得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治理架构。

 

根据新规,监事会和监事都不再是各级国有公司的必选项,国有出资公司及二级以下企业在满足“在董事会内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或属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件下,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从当前国企改革总体趋势来看,亦是往取消监事会方向发展,因国有公司存在“六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即使没有监事会和监事,还有党委监督、政府审计监督、巡视巡查等监督方式可以替代,故取消监事会亦符合国有公司的实际情况。

 

 

优化公司治理的表决形式和决议机制

1、明确允许电子通讯方式的表决机制

考虑到决策效率因素和线下召开会议的成本,新《公司法》在第24条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允许以电子通讯方式开会和表决是适应现代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2、明确“过半数”原则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治理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机构决议的“过半数”多数决原则。包括:

  • 明确了股东会会议审议一般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审议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新增“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统一了董事会的出席人数以及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比例过半数的要求

  • 将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调整为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新增“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

 

 

结论

上述八大方面的修订内容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架构的优化和调整,旨在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保护股东权益,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新《公司法》的即将实施,我们对其在塑造国有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效率方面的深远影响充满期待。国有公司需密切关注新法规的实施细节,及时调整自身的治理策略,以确保在新的法律框架下稳健发展。

 

 

- End -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视为仰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对本文议题有任何想法、意见、观点,欢迎留言或者联系本所律师。

 

  办案手记

“一带一路”背景下,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合规之路

 

  仰格观点

男子怒发63页PPT曝光女友出轨,到底“刑不刑”?

 

  仰格研析

大数据分析报告之福建地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尺度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