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格研析 |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程序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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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本次修订中,注册资本由原来的缴纳制改为了实缴制,这一修订,导致多数存量公司将采用“减资”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下减资程序进行梳理,确保“减资”行为的合法有效。

 

关键词:实缴制;减资程序

 

 

 

 

“减资”程序中,新旧条文的对比

旧《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简易减资】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资的后果及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减资的分类

从减资的不同维度来看,有不同的分类。比如,从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净资产流出的角度来看,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减少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弥补亏损);从减资比例来看,减资分为同比例减资以及不同比例减资(如定向减资)。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是指公司通过减少已发行的股份或者退还部分股本给股东,从而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质减资导致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降低的是公司的积极财产,企业偿债能力降低,因此也称“支付型减资”。

 

形式减资,通常指的是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到公司资产的实际减少,而是通过调整账面上的资本构成来进行的。形式减资不导致净资产流出,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企业的偿债能力,因此也被称为“非支付型减资”。

 

形式减资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减资”,对股东尚未实际出资的认缴注册资本进行减资,目的是减少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不变,这种情形也是新《公司法》出台后,大家普遍关注的一种情形;一种是“实缴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资”,即在公司严重亏损情况下,公司可以首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以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可再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仍有亏损的最后可以用实缴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

 

此外,新《公司法》新增的第52条“股东失权减资”情形,针对失权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规定了公司可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亦属于形式减资范畴。

 

 

(二)同比例减资与不同比例减资

 
 

同比减资指的是各股东按照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同步减资,同比例减资后不改变原出资比例。非同比减资是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减资完成后,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非同比减资情况下,部分股东股份减少甚至退出公司。

 

同比减资经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后,一般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仅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即可。非同比减资的方式,给与了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其适用条件是:

  • 法律另有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除以上最常见的分类外,从减资金额来看,减资可以是平价减资、折价减资、或者溢价减资,这里不再赘述。

 

 

 

 

减资程序

本次新《公司法》根据减资的类型将减资程序进行了一定区分,分为了一般减资和简易减资两种程序。其中,除了“实缴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资”情形适用简易减资程序外,其他类型的减资均适用一般减资程序。

 

(一)一般减资的流程:

 
 

 

1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拟订的公司减资方案,减资方案的内容包括:公司减资的原因及目的、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减资后的公司章程、减资的方式、对价支付方式、减资基准日(以此日作为评估、审计基准日,以便于统一评估、审计口径、确定债权债务)等问题做出安排。减资是否需要评估、审计,并未有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定。

 

减资方案制定完成后,由董事会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减资方案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

股东会表决通过减资决议

在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通过减资方案后,股东会进行决议。若采取同比减资,有限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若采取不同比例减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体股东同意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或有法律的另外规定。

 

3

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在于详细梳理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当前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以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

 

4

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

《公司法》对于“债权人”的范围没有相关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已届清偿期限的债权人、未届清偿期限的债权人、未来必然形成债权的债权人等全部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公告是减资必经程序,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可采用EMS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直接通知的方式告知),并于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6

签订减资协议

在部分股东不减资、部分股东减资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与减资的股东签订减资协议,明确减资的相关安排。而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的情况下,就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减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减资前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 股东清单以及股东持股比例

  • 减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及本次减资的股权比例

  • 减资基准日及公司的估值

  • 减资价款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 减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股东及股东的持股比例

  • 违约责任

  • 减资实施期间的过渡安排(主要涉及减资期间债权人对减资争议引起诉讼的责任承担、代表减资股东高管人员任职安排)

 

7

修改公司章程

减资完成后,公司对章程注册资本条款、股东名称条款、股东出资条款等进行变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收缴或者换发股东出资证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8

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应在发布减资公告45日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材料,具体以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9

申请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具体以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二)简易减资的流程:

 
 

 

1.简易减资适用的前提

公司有亏损时,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则以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可再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仍有亏损的最后可以用实缴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并进行简易减资,即补亏顺位:公司利润>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公司注册资本。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

3.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4.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相较于普通减资,简易减资无需逐一通知债权人,也无需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合法的“简易减资”和“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因只是减少了注册资本,公司实收资本并未发生变化,未从公司取得资金返还的,一般不涉及税务处理。

 

 

 

 

减资程序中,关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

国有企业减资,除应遵守新《公司法》的减资规定外,在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和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前,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团内部规定、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履行可能涉及的集体讨论、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相关国资监管机构的指示或批复等程序。

 

此外,在减资导致国有企业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评估,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获取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比减资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持股比例未变动,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可以在减资前咨询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或在申请减资批复时一并就是否评估获取其指示意见。

 

 

 

 

新《公司法》下违法减资的风险

为了防止股东、董监高任意减资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及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对违规减资设定了相应的后果及责任,具体如下:

 

(一)股东、董监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减资,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的相关程序。

 

 

(二)股东、董监高对债权人的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为了逃避债务违规减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股东为了逃避债务违规减资,可能构成股东违法抽逃出资,该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三)处罚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在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认缴制改为五年内实缴的规定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令第784号)明确规定,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即最迟在2032年6月30日前实缴出资到位;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生效后,对股东出资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因此,股东应当及时核查自身的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并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通过减资的方式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保持一致。如股东拟通过减资减少自身的实缴出资义务的,则应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资程序依法合规地进行减资,避免因违规减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点击文章末尾“阅读原文”,查看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制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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